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,国家外汇管理局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发布通知。具体如下:
一、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、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,予以废止。
二、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,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,宣布失效。
三、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(文章来源:上海证券报·中国证券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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